推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2014-07-01 11:10:04BY:gu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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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实现这些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手段。价格机制不正常,就不能形成合理的价格,必然导致资源使用不合理,形成浪费。因此,建立合理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一、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现状、问题及改革困境

(一)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自然资源领域的价格改革也在不断进行中,并且在一些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如原油价格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成品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煤炭价格基本上实现了市场化,政府仅对发电用煤价格进行临时干预;城市供水价格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农业用水价格在减少环节、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有所提高;经营性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建立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制度,土地资源价格市场化程度得到了较大提高。但一些个别领域的改革仍然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目前政府价格管制的产品中,资源性产品占了较大的比重。

当前来看,我国资源各个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有所不同,总体而言,我国资源价格的定价机制应该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定价为辅的方式,资源行业仍然是以国企垄断经营为主,并且许多行业仅有几家国有集团许可经营,企业对价格的制定就相应有着较大的影响,导致企业垄断定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的问题

  1. 政府定价仍然较为普遍,使得价格长期处于低位,不能反映资源的真实价值,导致资源粗放式利用明显

长期以来,我国资源产品实行的是政府定价为主的机制,政府定价的范围较大,如我国水、煤气、天然气和成品油等均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致使我国的天然气、水等价格与国外相比市场参与程度偏低,造成价格相对较低。过低的资源定价,既不能反映资源的真实情况,又不能反映资源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一方面,我国能源资源的基本国情,是总量较大但人均量较低,而煤炭和石油在内的能源资源是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目前的价格尚不能真实反映能源资源稀缺、甚至短缺的基本国情,从而无助于国民资源危机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的建立。另一方面,政府垄断能源价格往往不能及时反映能源的供需关系及其瞬息万变的情况,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和地区差异,并因此影响到对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及对能源价格走势的判断。近年来,随着价格管理权限的不断放开,市场化机制的不断引入,资源产品价格总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由于资源产品与加工工业品的价格同时上升,造成“比价复归”,加之由于我国资源产品开发和使用中没有计算应包含的资源补偿价值和价格等种种原因,导致资源产品价格不能发挥对资源产品利用的调节作用,进而不能实现资源节约或资源高效利用的目的,资源的粗放式、低效率开发利用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节选)

(摘自《中国智库》第3辑 如需继续阅读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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